當我們經歷一段特殊的時刻,或者完成一項重要的任務時,我們會通過反思和總結來獲取心得體會。我們如何才能寫得一篇優質的心得體會呢?接下來我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心得體會吧,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中小學教育懲戒試行心得體會篇一
教育部頒布《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這可以說是教師們最希望看到的一部法規。長期以來,教師們最頭疼的就是在實施教育懲戒的時候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一旦和孩子的家長產生理解上的矛盾,那么就很可能讓教師處于弱勢的地位。
這部《規則》詳細的規定了能夠實施懲戒的具體情況,同時又對教師嚴厲禁止的行為,做出了非常細化的規定。《規則》既充分保證了教師的權利,也充分保證了學生不受到體罰以及變相體罰。
個人覺得在這里面對于罰站的時間的規定,體現了一種人性化和嚴謹性。既可以對孩子起到懲罰的作用,又可以防止因為過度罰站,引發孩子健康上面的風險。有了具體的時間規定以后,如果教師按照時間規定對孩子進行懲罰,孩子出現了暈倒或者是健康上面的狀況。在責任劃分上面也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最大限度地避免校鬧。
可以讓教師,真正做到,慎用懲戒,敢用懲戒,擅用懲戒。
1、嚴禁擊打、扎針。這意味著戒尺,教鞭等,自古以來流傳下來的懲戒教具,正式退出歷史舞臺。2、嚴禁過度罰站、機械抄寫。這保護了孩子的身體健康,同時又呼應了教育部之前關于禁止機械性重復作業的相關規定。3、嚴禁辱罵。教書育人,如果對學生采取人格上的辱罵,那么這樣的教師妄為人師。這是對教師個人道德上面的規范。4、嚴禁連坐。因少數人而懲罰全班這種心理上的壓制性懲罰,損害公平性,也傷害同學團結,被禁止。5、嚴禁因為成績懲戒學生。進一步貫徹鼓勵教育為主的教育方法,呼應減負政策。6、選擇性懲戒。維護了教育公平。7、指派他人懲戒。避免教師借刀殺人式的懲戒行為,避免實施懲戒的學生心理畸形發展。8、其他一切損害孩子身心的方式。為整個法規留了一個可控空間。
本人為這部《規則》的頒布送上一個贊,它詳細規定了教師的行為,也保護了孩子的利益,既貫徹了減負的政策,也維護了孩子們身心健康的發展。條文中的一些細節,體現了規則設計者的智慧。也為現在比較緊張的家校關系,起到了調停的作用。相關部門也可以根據這部規則,在矛盾發生的時候,做出更科學的判斷,采取更有效的措施。
中小學教育懲戒試行心得體會篇二
近期國家教育部制定頒布《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充分體現了“依法治國”理念,以及國家對教育懲戒問題的高度關注和對祖國下一代的精心呵護,也是國家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提高義務教育質量、實施教育改革的新舉措。
通過認真學習《規則》相關條款內容,教育懲戒是學校、教師行使教育權的一種具體方式,也是其履行義務的充分體現。懲戒不是目的,本著教書育人的大原則,要使學生認識和改正錯誤。
我們作為學生家長充分理解、支持、配合學校、教師教育和管理,對規范內容的限定性、可操作性和合法性沒有異議。在《規則》規定和授權范圍內,充分征求家長意見,配合制定適合學生發展教育規律的班規或班級公約,明確教育懲治范圍和分類,做到客觀公正、合法合規,使教師教育懲戒學生有章可循,并對家長和學生公開公示,也可起到警示提示的效果,解決了老師不敢管、不愿管、不會管學生這一突出問題。
下一步,我們將積極配合學校、老師開展相關工作,為更好的實施相關規則做好心理準備,共同努力創造和諧、人性化和法制化的教育生態。
教育懲戒規則(試行),它就像一把戒尺、一根標桿樹立在哪里,使得教師能夠真真正正地站起來管理學生。在教師社會地位日益低下的今天,對于那些品質惡劣、道德敗壞的學生給予一定的懲罰,讓他們知道有一些底線是不能觸碰的。
教育是循序漸進的,是需要“耐心”、“感化”、“引導”、“說服”的。教育懲戒權的意義主要在于教育,而非懲戒,因此,教育懲戒的目的是更好地促進學生成長,而不是把學生治服。還有一句話,學生犯點錯誤是很正常的,這就需要教師的教育和引導。如果一個教師能走進學生心中,讓學生真正服你,那么,這個教師也無需用教育懲戒權來為自己壯膽。
每一位教師也是某個孩子的家長,希望家長和校方相互信任、配合共同把一個個小幼苗澆灌、培育成參天大樹的過程。正所謂:“十年樹木,百年樹人”一個好的教育方式對學生的影響是潛移默化、持久深遠的。以百年樹人之心培育學生,雖然路程曲折漫長,但從細微處入手,從小小的班級開始,適當施懲戒,獎罰并行,終會成就參天的樹林。
中小學教育懲戒試行心得體會篇三
班級遲到現象總是屢禁不止,老師不得已采取“無正當理由遲到,遲到一分鐘,在教室內罰站十分鐘”的措施。我認為,這種適當的懲罰是正確且應當的。
教育懲戒指教師依據一定規范,以不損害學生身心健康為前提,以懲罰為特征的一種教育方式。老師將遲到的學生以遲到一分鐘,罰站十分鐘的形式懲罰學生,這并沒有違反教育懲戒的標準:其一,罰站不會影響學生的身心健康,其旨在制止學生的遲到行為,幫助學生改正錯誤。其二,在教室中罰站是在不損害學生自尊心的前提之下,使學生的羞恥心受到一定沖擊,會使學生迫于羞恥而改正自己錯誤。正所謂“不知恥,無以正”,就是如此。
適當的懲罰能夠糾正學生的錯誤行為,但并不是所有的的懲罰都是正確的。當今,有的老師體罰學生,這種現象屢見不鮮,也許是因為他們曲解了“嚴師出高徒”這種理念,讓學生在超出其體能范圍內跑步,在走廊等學生眾多的地方讓違規學生提著水桶扎馬步。這種教罰已經違背了教育懲戒的理念,甚至會危害學生的身體健康,損害學生的自尊心,雖然達到了維護紀律的目的,但這只是用體罰來使學生畏懼,更準確地說是馴化學生,而不是教化學生,這是萬萬不可取的。
適當的懲罰應因人而異,孔夫子曾說過“因材施教”,而懲罰學生也應該“因人行罰”。有的學生,不小心犯了錯,不應進行過重的懲罰,否則會打壓到這種學生的積極性,使得他們“破罐子破摔”,這是不正確的。但有的“頑固分子”,屢教不改,適當地加大懲罰力度也未嘗不可。如果對于一個頑固的學生,不加大力度糾正他,就浪費了教育懲戒的存在。
懲罰,是為防止一個人走向不可糾正錯誤的最后的防線,但不應該將其死死地收縮,而要留足適度的空間,讓被懲罰之人進行自身的救贖,這就是適當的懲罰。
中小學教育懲戒試行心得體會篇四
近日,教育部研究制定了《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教育懲戒權成了熱議話題。
的確在過去相當長的一個時期里,由于片面強調賞識教育,學校和教師對學生的管理處于不能管、不敢管,動輒得咎的尷尬境地。由于缺乏保護自己的合法武器,只要因為學生管理問題發生了糾紛,學校和老師幾乎都是處于弱勢地位,屢屢被送上被告席。即使是學生家長無理取鬧,學校和老師也不得不犧牲自己的利益一再做出讓步。很多教師感到非常無助,甚至“談管色變”。《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的出臺,為廣大教育工作者撐了腰、壯了膽,使大家揚眉吐氣。
面對即將被賦予的教育懲戒權,教師應該如何正確運用,確實是個值得關注的問題。對教師教育懲戒權入法的提案,大部分教育工作者還是非常認可的,而且呼聲很高,普遍有些教師給予了高度評價,認為這是真正為教師代言,以后懲戒學生就有法可依了,可以理直氣壯,不再怕家長和公眾的說三道四。不過個人認為,教師對教育懲戒權,不要有那么高的期望,教育懲戒權,并不是什么尚方寶劍,也不是靈丹妙藥,教師即使有了教育懲戒權,也不能任性地使用。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1條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教育懲戒權有其特定的含義,不含體罰、打罵、辱罵,對其理解要準確。可見,沒有具體實施細則的懲戒權,教師如何去用好是個難題,一旦操作不當,就會因為懲戒失當引發不必要的麻煩。
對于教師而言,并不是靠加持懲戒權就可以讓學生服你,即便以后立法允許教師可以使用懲戒權,也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使用,而不是任性而為。
那么如何才能更好地運用教育懲戒來達到教育的目的呢?我想,這也是每個教育人應該面對和思考的問題。
首先教育是出自于“愛”的,對學生的懲戒一定要出于“愛”的目的,并且事后要讓學生知道。如果為了懲戒而懲戒,讓學生感受不到你的關心、愛護,你的懲戒不僅取得不了良好的效果,反而會引起學生反感,造成師生敵對,達不到教育的目的。
再者對學生的懲戒一定不要在自己情緒激動的情況下進行。教師一定要學會克制自己的情緒,做到學生著急老師不急,等情緒冷靜下來再進行處理。這樣處理時就會更理智,更能把握分寸,不至于有過激行為,不會造成不可控的后果。
另外對學生的懲戒要盡量避免在公眾場合進行。我們的古人說過“揚善于公堂,規過于密室”。這也應該是我們懲戒學生的準則。對學生懲戒盡量單獨進行,懲戒目的是教育學生遵規守紀,使其知錯能改。如果在公開場合對學生實施懲戒,會使學生失去顏面,容易造成師生敵對、沖突,或者學生干脆“破罐子破摔”,越來越難管。
教育懲戒實施方案,它就像一把戒尺、一根標桿樹立在哪里,使得教師能夠真真正正地站起來管理學生。在教師社會地位日益低下的今天,對于那些品質惡劣的學生管不得,教師的人身安危甚至縷縷被學生侵犯,這就需要制定一定的管理方案,提升教師的社會地位,保證教師的人身安全。對于那些品質惡劣、道德敗壞的學生給予一定的懲罰,讓他們知道有一些底線是不能觸碰的。
教育是循序漸進的,是需要“耐心”、“感化”、“引導”、“說服”的。教育懲戒權的意義主要在于教育,而非懲戒,因此,教育懲戒的目的是更好地促進學生成長,而不是把學生治服。還有一句話,學生犯點錯誤是很正常的,這就需要教師的教育和引導。如果一個教師能走進學生心中,讓學生真正服你,那么,這個教師也無需用教育懲戒權來為自己壯膽。因此,對于教師而言,還是用平常心來看待教育懲戒權吧!
中小學教育懲戒試行心得體會篇五
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保障和規范學校、教師依法履行教育教學和管理職責,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教育部研究制定了《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通過學習該規則,我感受到了國家對中小學教師的高度關心,對中小學教育的高度重視,也讓初上講臺的我對“有尺度、有力度、有溫度”的教育教學充滿信心和期待。
自踏入“教育”大門的第一步,老師就告訴了我教育到底是什么:教育是有目的地培養人的社會活動。這里的“目的”是指把學生培養成德、智、體、美、勞各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于是,我肩負著重大的使命、懷揣著極大的夢想走向學校,期待著在祖國“花朵”的成長中注入必要的力量。
可我又遲疑了、茫然了、不知所措了,因為講臺上的“三寸不爛之舌”怎么也抵不住個別孩子的“無所畏懼”,因為語重心長的教誨在電子游戲面前是多么的不堪一擊。一次次調整、一次次讓步在一次次沖刷著曾經老師向我傳授的知識和信仰,甚至我開始懷疑“如此脆弱的‘花朵’怎能挑起建設祖國的大任?”可這不正是在質疑聲中長大的90后的我們所曾遇到的境地嗎?是的,我不能以偏概全。
可是就這樣算了嗎?那些放棄學習的、沉迷游戲的孩子們也終將長大成人,終將為人父母,他們和每一個孩子一樣,應當享受學習的機會。可老師拿不起“戒尺”,也不敢拿,因為不知何時“教育懲戒”被社會輿論妖魔化了,凡是拿著戒尺的老師都好像變成了“惡魔”。大家不得不戰戰兢兢,小心翼翼。
這不是社會輿論的勝利,這是完整教育的缺失。教育懲戒本就屬于教育管理的一種方式,我們不應將簡單粗暴的“懲戒”與教育性的“懲戒”畫上等號,這是不科學的,是愚蠢的。我們要相信我們的孩子沒有那么脆弱,我們要相信我們的老師沒有那么無知。《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的實施,不是“撒手锏”,也不是“緊箍咒”,只是在為我們健康的教育保駕護航。
近來,社會上出現的教育暴力案件讓大家人心惶惶,一些不明就里的人更是把矛頭直指一線教師群體。殊不知,每當我們看到這些案件,心里比誰都不是滋味,痛恨那些“暴力分子”怎么舍得將這么大的惡意施加在那些朝夕相處的花兒一般的孩子身上的同時還要自舔被強加罪名的傷口。所以,當我看到有些老師對《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的實施避之不及時,更是難過。
我們不應該因為誰說得多,誰說得聲音大,就聽誰的,就去怕誰。我們要找到正確的事情,然后風雨無阻地去堅持。人是如此,老師更是。
如上文所說,“教育懲戒”并不等同于“懲戒”,更不等同于“體罰”,它只是教育的一部分,屬于教育這門藝術中靈活的一部分。正是因為靈活,我們就更要把握好它的尺度和力度,讓它發揮溫度。
在教育中,我們可以通過“積極管教”和“教育懲戒”這兩種手段來培養學生的良好品格。當學生存在違規行為時,老師可以選擇合適的方式來糾正這一行為,可以是“正面教育”,可以是“批評教育”,也可以是“教育懲戒”。不過,當我們使用“教育懲戒”時,一定要與“積極管教”相結合,對孩子進行教育性的引導。“教育懲戒”不是最終目的,只是達成目的的一個手段而已。
總而言之,我非常支持《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的實施,也將實際踐行這項規則,并將其視為對學生受教育權、教師教育權和教育完整性的保護。
中小學教育懲戒試行心得體會篇六
教育部研究制定了《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自20x年3月1日起施行,教育懲戒權成了熱議話題。
的確在過去相當長的一個時期里,由于片面強調賞識教育,學校和教師對學生的管理處于不能管、不敢管,動輒得咎的尷尬境地。由于缺乏保護自己的合法武器,只要因為學生管理問題發生了糾紛,學校和老師幾乎都是處于弱勢地位,屢屢被送上被告席。即使是學生家長無理取鬧,學校和老師也不得不犧牲自己的利益一再做出讓步。很多教師感到非常無助,甚至“談管色變”。《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的出臺,為廣大教育工作者撐了腰、壯了膽,使大家揚眉吐氣。
面對即將被賦予的教育懲戒權,教師應該如何正確運用,確實是個值得關注的問題。對教師教育懲戒權入法的提案,大部分教育工作者還是非常認可的,而且呼聲很高,普遍有些教師給予了高度評價,認為這是真正為教師代言,以后懲戒學生就有法可依了,可以理直氣壯,不再怕家長和公眾的說三道四。不過個人認為,教師對教育懲戒權,不要有那么高的期望,教育懲戒權,并不是什么尚方寶劍,也不是靈丹妙藥,教師即使有了教育懲戒權,也不能任性地使用。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1條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教育懲戒權有其特定的含義,不含體罰、打罵、辱罵,對其理解要準確。可見,沒有具體實施細則的懲戒權,教師如何去用好是個難題,一旦操作不當,就會因為懲戒失當引發不必要的麻煩。
對于教師而言,并不是靠加持懲戒權就可以讓學生服你,即便以后立法允許教師可以使用懲戒權,也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使用,而不是任性而為。
那么如何才能更好地運用教育懲戒來達到教育的目的呢?我想,這也是每個教育人應該面對和思考的問題。
首先教育是出自于“愛”的, 對學生的懲戒一定要出于“愛”的目的,并且事后要讓學生知道。如果為了懲戒而懲戒,讓學生感受不到你的關心、愛護,你的懲戒不僅取得不了良好的效果,反而會引起學生反感,造成師生敵對,達不到教育的目的。
再者對學生的懲戒一定不要在自己情緒激動的情況下進行。教師一定要學會克制自己的情緒,做到學生著急老師不急,等情緒冷靜下來再進行處理。這樣處理時就會更理智,更能把握分寸,不至于有過激行為,不會造成不可控的后果。
另外對學生的懲戒要盡量避免在公眾場合進行。我們的古人說過“揚善于公堂,規過于密室”。這也應該是我們懲戒學生的準則。對學生懲戒盡量單獨進行,懲戒目的是教育學生遵規守紀,使其知錯能改。如果在公開場合對學生實施懲戒,會使學生失去顏面,容易造成師生敵對、沖突,或者學生干脆“破罐子破摔”,越來越難管。
教育懲戒實施方案,它就像一把戒尺、一根標桿樹立在哪里,使得教師能夠真真正正地站起來管理學生。在教師社會地位日益低下的今天,對于那些品質惡劣的學生管不得,教師的人身安危甚至縷縷被學生侵犯,這就需要制定一定的管理方案,提升教師的社會地位,保證教師的人身安全。對于那些品質惡劣、道德敗壞的學生給予一定的懲罰,讓他們知道有一些底線是不能觸碰的。
教育是循序漸進的,是需要“耐心”、“感化”、“引導”、“說服”的。教育懲戒權的意義主要在于教育,而非懲戒,因此,教育懲戒的目的是更好地促進學生成長,而不是把學生治服。還有一句話,學生犯點錯誤是很正常的,這就需要教師的教育和引導。如果一個教師能走進學生心中,讓學生真正服你,那么,這個教師也無需用教育懲戒權來為自己壯膽。因此,對于教師而言,還是用平常心來看待教育懲戒權吧!
中小學教育懲戒試行心得體會篇七
教育部研究制定了《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教育懲戒權成了熱議話題。
的確在過去相當長的一個時期里,由于片面強調賞識教育,學校和教師對學生的管理處于不能管、不敢管,動輒得咎的尷尬境地。由于缺乏保護自己的合法武器,只要因為學生管理問題發生了糾紛,學校和老師幾乎都是處于弱勢地位,屢屢被送上被告席。即使是學生家長無理取鬧,學校和老師也不得不犧牲自己的利益一再做出讓步。很多教師感到非常無助,甚至“談管色變”。《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的出臺,為廣大教育工作者撐了腰、壯了膽,使大家揚眉吐氣。
面對即將被賦予的教育懲戒權,教師應該如何正確運用,確實是個值得關注的問題。對教師教育懲戒權入法的提案,大部分教育工作者還是非常認可的,而且呼聲很高,普遍有些教師給予了高度評價,認為這是真正為教師代言,以后懲戒學生就有法可依了,可以理直氣壯,不再怕家長和公眾的說三道四。不過個人認為,教師對教育懲戒權,不要有那么高的期望,教育懲戒權,并不是什么尚方寶劍,也不是靈丹妙藥,教師即使有了教育懲戒權,也不能任性地使用。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1條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教育懲戒權有其特定的含義,不含體罰、打罵、辱罵,對其理解要準確。可見,沒有具體實施細則的懲戒權,教師如何去用好是個難題,一旦操作不當,就會因為懲戒失當引發不必要的麻煩。
對于教師而言,并不是靠加持懲戒權就可以讓學生服你,即便以后立法允許教師可以使用懲戒權,也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使用,而不是任性而為。
那么如何才能更好地運用教育懲戒來達到教育的目的呢?我想,這也是每個教育人應該面對和思考的問題。
首先教育是出自于“愛”的,對學生的懲戒一定要出于“愛”的目的,并且事后要讓學生知道。如果為了懲戒而懲戒,讓學生感受不到你的關心、愛護,你的懲戒不僅取得不了良好的效果,反而會引起學生反感,造成師生敵對,達不到教育的目的。
再者對學生的懲戒一定不要在自己情緒激動的情況下進行。教師一定要學會克制自己的情緒,做到學生著急老師不急,等情緒冷靜下來再進行處理。這樣處理時就會更理智,更能把握分寸,不至于有過激行為,不會造成不可控的后果。
另外對學生的懲戒要盡量避免在公眾場合進行。我們的古人說過“揚善于公堂,規過于密室”。這也應該是我們懲戒學生的準則。對學生懲戒盡量單獨進行,懲戒目的是教育學生遵規守紀,使其知錯能改。如果在公開場合對學生實施懲戒,會使學生失去顏面,容易造成師生敵對、沖突,或者學生干脆“破罐子破摔”,越來越難管。
教育懲戒實施方案,它就像一把戒尺、一根標桿樹立在哪里,使得教師能夠真真正正地站起來管理學生。在教師社會地位日益低下的今天,對于那些品質惡劣的學生管不得,教師的人身安危甚至縷縷被學生侵犯,這就需要制定一定的管理方案,提升教師的社會地位,保證教師的人身安全。對于那些品質惡劣、道德敗壞的學生給予一定的懲罰,讓他們知道有一些底線是不能觸碰的。
教育是循序漸進的,是需要“耐心”、“感化”、“引導”、“說服”的。教育懲戒權的意義主要在于教育,而非懲戒,因此,教育懲戒的目的是更好地促進學生成長,而不是把學生治服。還有一句話,學生犯點錯誤是很正常的,這就需要教師的教育和引導。如果一個教師能走進學生心中,讓學生真正服你,那么,這個教師也無需用教育懲戒權來為自己壯膽。因此,對于教師而言,還是用平常心來看待教育懲戒權吧!
中小學教育懲戒試行心得體會篇八
近日,教育部研究制定了《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教育懲戒權成了熱議話題。
的確在過去相當長的一個時期里,由于片面強調賞識教育,學校和教師對學生的管理處于不能管、不敢管,動輒得咎的尷尬境地。由于缺乏保護自己的合法武器,只要因為學生管理問題發生了糾紛,學校和老師幾乎都是處于弱勢地位,屢屢被送上被告席。即使是學生家長無理取鬧,學校和老師也不得不犧牲自己的利益一再做出讓步。很多教師感到非常無助,甚至“談管色變”。《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的出臺,為廣大教育工作者撐了腰、壯了膽,使大家揚眉吐氣。
面對即將被賦予的教育懲戒權,教師應該如何正確運用,確實是個值得關注的問題。對教師教育懲戒權入法的提案,大部分教育工作者還是非常認可的,而且呼聲很高,普遍有些教師給予了高度評價,認為這是真正為教師代言,以后懲戒學生就有法可依了,可以理直氣壯,不再怕家長和公眾的說三道四。不過個人認為,教師對教育懲戒權,不要有那么高的期望,教育懲戒權,并不是什么尚方寶劍,也不是靈丹妙藥,教師即使有了教育懲戒權,也不能任性地使用。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1條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教育懲戒權有其特定的含義,不含體罰、打罵、辱罵,對其理解要準確。可見,沒有具體實施細則的懲戒權,教師如何去用好是個難題,一旦操作不當,就會因為懲戒失當引發不必要的麻煩。
對于教師而言,并不是靠加持懲戒權就可以讓學生服你,即便以后立法允許教師可以使用懲戒權,也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使用,而不是任性而為。
那么如何才能更好地運用教育懲戒來達到教育的目的呢?我想,這也是每個教育人應該面對和思考的問題。
首先教育是出自于“愛”的,對學生的懲戒一定要出于“愛”的目的,并且事后要讓學生知道。如果為了懲戒而懲戒,讓學生感受不到你的關心、愛護,你的懲戒不僅取得不了良好的效果,反而會引起學生反感,造成師生敵對,達不到教育的目的。
再者對學生的懲戒一定不要在自己情緒激動的情況下進行。教師一定要學會克制自己的情緒,做到學生著急老師不急,等情緒冷靜下來再進行處理。這樣處理時就會更理智,更能把握分寸,不至于有過激行為,不會造成不可控的后果。
另外對學生的懲戒要盡量避免在公眾場合進行。我們的古人說過“揚善于公堂,規過于密室”。這也應該是我們懲戒學生的準則。對學生懲戒盡量單獨進行,懲戒目的是教育學生遵規守紀,使其知錯能改。如果在公開場合對學生實施懲戒,會使學生失去顏面,容易造成師生敵對、沖突,或者學生干脆“破罐子破摔”,越來越難管。
教育懲戒實施
方案
,它就像一把戒尺、一根標桿樹立在哪里,使得教師能夠真真正正地站起來管理學生。在教師社會地位日益低下的今天,對于那些品質惡劣的學生管不得,教師的人身安危甚至縷縷被學生侵犯,這就需要制定一定的管理方案
,提升教師的社會地位,保證教師的人身安全。對于那些品質惡劣、道德敗壞的學生給予一定的懲罰,讓他們知道有一些底線是不能觸碰的。教育是循序漸進的,是需要“耐心”、“感化”、“引導”、“說服”的。教育懲戒權的意義主要在于教育,而非懲戒,因此,教育懲戒的目的是更好地促進學生成長,而不是把學生治服。還有一句話,學生犯點錯誤是很正常的,這就需要教師的教育和引導。如果一個教師能走進學生心中,讓學生真正服你,那么,這個教師也無需用教育懲戒權來為自己壯膽。因此,對于教師而言,還是用平常心來看待教育懲戒權吧!
中小學教育懲戒試行心得體會篇九
多少年來,教師懲罰不聽話的孩子都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作為我們八、九十年代出生的人來說,哪一個不是從小在父母和教師的“棍棒”之下成長起來的?我清楚記得小時候家長會以誠心誠意的口吻請求我的老師:“李老師啊,孩子不聽話就辛苦您使勁打,要一直打到聽話為止……”老師是真的聽取了家長的意見。但是我很感激我的家長和我的老師,是他們精心的付出才有了今天健康完整的我。
后來,不知是誰提出所謂的“賞識教育”,說什么“好好子都是夸出來的”,孩子在家要父母夸、爺爺奶奶夸、姥姥姥爺夸、七大姑八大姨夸,在學校要老師夸、同學夸……我認為這些言論都是沒有科學的理論依據的,但是很多家長都信以為真了。您試想,一個孩子整天被夸贊聲音包圍著,他的心智能健康地發展嗎?他們得到真正的快樂嗎?他們能獨自承擔現實生活給他們帶來的壓力嗎?他們能成為頂天立地的祖國棟梁之材嗎?他們一旦在校遇到挫折或者被老師批評就會抑郁,就會尋死覓活,更有甚者,家長會追到學校問責教師,甚至毆打老師……這樣荒唐至極的事情屢見不鮮。導致廣大教師們整日“提心吊膽”,不敢充分自主管理學生,生怕給自己招來“禍患”……這一切都是不良教育風氣造成的,為什么會有這些不良的教育風氣呢,因為教師的手中沒有了“戒尺”,教師說話變得不“硬氣”了,教師儼然成了弱勢群體中的弱勢群體了。
2021年12月23日,教育部頒發了《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規則中明確規定了中小學校及其教師在教育教學和管理過程中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對于廣大教師朋友來說,真是“教師擁有懲戒權,翻身農奴把歌唱”了。
針對規則的頒布,我表示贊成。這條規則讓廣大教師朋友在行使懲戒權時有據可依,有法可依。而且此規則所稱的教育懲戒,是指“學校、教師基于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由此可見,規則的制訂是以為了“學生認識和改正錯誤的行為”而制定的,真正做到了“以人為本”的教育理念。
但是“懲戒”不等同于“懲罰”。我認為“懲戒”的重點應該落在“戒”上,是教育者通過合情合理合法的手段或者方式讓學生引以為戒,“戒”掉壞毛病,養成好習慣。而“懲罰”的落腳點是在“罰”上,如體罰、變相體罰、身體上的懲罰和心靈上的懲罰等。
規則的第十二條中也做了明確的規定,“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不得有下列等八條不當行為”。這也是在給“懲戒”與“懲罰”之間劃出了一條清晰的分界線。我們廣大教師在行使懲戒權時也得嚴格把二者區分開來,不要混淆二者。
就算教師對規則的內容爛熟于心,那么在行使懲戒權的時候就不會再一次的“引火上身”了嗎?是否會有家長為了護短再一次的“強詞奪理”呢?比如把教師對孩子的“語言勸導”說成“當眾侮辱”他的孩子,把教師讓孩子做的“書面檢討”說成是對孩子的“千字文變相體罰”等。
從這一點出發,我覺得在規則正式執行前還得扭轉家長的育兒觀念。要讓家長明白老師都是全心全意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才這么做的,要讓家長明白我們成年人的世界要遵紀守法,孩子從小更是要有規則意識、法治意識,自己孩子在校違反了校紀校規就要按照規定進行懲戒,孩子必須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起應有的責任。“規則意識”“法制意識”不僅要深入孩子們的心靈,更要讓它深入家長們的心中。這才是教師能夠有效順利行使教育懲戒權的可靠前提。
老和尚帶著小和尚過著安靜的生活,一天小和尚在水邊玩耍,看到青蛙,就把一塊石頭綁在青蛙的身上,看到青蛙掙扎游水,小和尚開心極了;小和尚看到小魚,又把石頭拴在小魚的背上,看到小魚艱難地游著,小和尚開心極了;小和尚又看到一條小蛇,又把石頭綁在小蛇的身上……老和尚在高處的巖石上打坐,目睹了小和尚的一切,卻沒有說話。
老和尚命令小和尚:“背著你身上的大石頭上山去解救這三只無辜的小動物,如果有一只小動物因你而死,你的心里會永遠背負著一塊大石頭。”最后只有青蛙奄奄一息,生命尚存,小魚和小蛇早已死去。
小和尚因為自己的頑劣讓小動物無辜送命,自己的內心受到了很大的譴責,他坐在一邊陷入了深深的思考,這是他人生第一次深思。這場深思直達他內心的裂變處。
老和尚是多么高明的智者,他是我們教師的榜樣,他在小和尚犯了錯以后“選擇適當措施,與學生(小和尚)過錯程度相適應”,達到了良好的育人效果,這是正確有效運用教育懲戒權達到的良好效果。
教育不是萬能的,沒有懲戒的教育的不完整的教育,教育是需要懲戒的。教育是一門藝術,而教育懲戒權又是教育中尤為特殊的一部分,既要遵循教育規律、規則,又要靈活運用、重視實際方式與方法。學校和教師要會用、善用、慎用教育懲戒權。我們堅信,在社會、家長的配合下,一定能形成良好的教育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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