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怎樣寫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應該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購房合同篇一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甲方房屋坐落于xxxx;位于第xxx層xxx戶,房屋結構為xx,房產證登記面積xxx平方米,地下室一間,面積xxx平方,房屋權屬證書號為xxx。
第二條價格:以房產證登記面積為依據,每平米xxx元,該房屋售價總金額為xxx萬元整。
第三條:付款方式:乙方于本協議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xxx元整,小寫:xxx,余款xxx元在房屋過戶手續辦理完畢之日支付。
第四條房屋交付期限:甲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xxx日內,將該房屋交付乙方。
第五條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責任。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xxx%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xx日,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第六條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同時,本房屋目前尚處于出租狀態,甲方應按照乙方的意愿解除原租賃關系或把租賃權轉給乙方。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責任。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累計已付款的xx%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xx日,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第七條關于產權過戶登記的約定:甲方應協助乙方在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過戶登記手續。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xxx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xx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并按已付款的xx%賠償乙方損失。
第八條:簽訂合同之后,所售房屋室內設施不再變更。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質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條件。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關費用包括水、電、氣、物業、有線等費用有甲方承擔。由此引發的糾紛有甲方自行處理,于乙方無關。
第九條:甲方保證在辦理完過戶手續之日起日內,將戶口遷出,逾期超過xxx日,乙方每日按已付款的xx%收取違約金。
第十條: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稅費均按國家的有關規定由甲乙雙方交納。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二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購房合同篇二
1.建筑容積率
建筑容積率是指小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全部建筑面積與規劃建設用地面積之比。附屬建筑物也計算在內,但應注明不計算面積的附屬建筑物除外。房地產商不是根據小區的土地面積而是根據建筑容積率繳納土地出讓金,人防工程屬國家所有,不計算建筑容積率。房地產商為了少交土地出讓金,往往也不把地下車庫算入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不同于建筑容積率,它是指小區所有建筑基底面積之和與規劃建設用地之比。規劃建設用地面積是指小區用地紅線范圍內的全部土地面積,包括建設區內的道路面積、綠地面積、建筑物(構筑物)所占面積、運動場地等等。
2.綠化率
房地產商通常在廣告中使用綠化率一詞,根據園林專家介紹,這也是一個不準確、不規范的用詞。在國家關于園林綠化的用語中,準確的應為“綠地率”和“綠化覆蓋率”兩種叫法。綠地率是指小區用地范圍內各類綠地的總和與小區用地的比率。距建筑外墻1.5米和道路邊線1米以內的土地和地表覆土達不到3米深度的土地,不管它們上面是否有綠化,都不計入綠地面積。綠化覆蓋率是指綠化垂直投影面積之和與小區用地的比率。樹的影子、露天停車場可以中間種草的方磚都可算入綠化覆蓋率,所以綠化覆蓋率有時能做到60%以上。購房人要注意房地產商在銷售樓盤時宣傳的綠化率實際不少是綠化覆蓋率。
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最好使用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由于《示范文本》是政府機關制訂的,較好地平衡了開發商和購房人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因此,采用《示范文本》簽訂合同有利于保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但切不可認為采用《示范文本》就萬事大吉,即使采用《示范文本》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時也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在目前商品房交易過程中,許多開發商在與購房人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前,要求購房人簽訂認購書,交納認購款。開發商要求購房人簽訂認購書一般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開發商所銷售房屋倘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以向內部職工認購的名義進行銷售,俗稱內部認購;另一種情況是開發商已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者銷售的是現房,開發商為購房人保留預訂的房屋,作為交換,要求購房人簽訂認購書,并交納一定數額的認購款,如果在規定的時間里,購房人不想購買該房屋,就可能無權要回所交納的認購款。
第一種情況的認購書
由于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都明確規定,在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前,是不能預售商品房的,而依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因此第一種情況的認購書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28日公布,于20xx年6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院解釋》)第2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根據該條規定,在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所簽訂的認購書,如果開發商在購房人起訴前仍未取得預售許可證,該認購書肯定是無效的;如果開發商在購房人起訴前取得預售許可證,那么該認購書的地位將和開發商已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者銷售的是現房的情況一樣,即和下面要討論的第二種情況的認購書的性質相同。
第二種情況的認購書,需要看認購書是否滿足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是看合同條款是否完備。
《最高法院解釋》第5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肯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實踐中大多數認購書都不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這些認購書的法律效力如何?《最高法院解釋》并未作明確規定,筆者認為不能從《最高法院解釋》第5條的規定,反推出不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內容的認購書,就必然沒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認購書僅規定了房號、面積和價格等條款,那么該認購書未滿足合同應具備的基本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開發商除和購房人根據《示范文本》所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外,還要求購房人簽訂一份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的內容很多,由開發商的專業律師事先擬訂好。這種補充協議常包含許多對購房人不利的條款,如交房時間的確定、不可抗力條款的解釋、共有面積的確定分攤、關于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開發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許多針對開發商的免責條款。比如有些開發商在補充協議中規定:“政府部門有關文件批準的延遲、市政配套批準及安裝的延誤,導致開發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開發商有權按實際影響的時間而相應延遲交付房屋,而不用承擔延遲交付房屋的責任。”由于補充協議大多含有建筑、房地產、法律等專業術語,一般購房人很難完全搞懂。因此,購房人不要急于和開發商簽訂補充協議,先將補充協議拿回來,找專家進行咨詢,將補充協議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來,并對其進行修改。同時由于補充協議是由開發商擬定的,保護購房人的條款很少,因此,應在專家的指導下,在補充協議中增加保護購房人的條款。如果開發商不能滿足購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么,購房人最好不要和開發商簽訂補充協議。
開發商為宣傳、推銷其商品房,一般都散發售樓書,發布商品房銷售廣告,作出不少許諾。從法律角度來說,售樓書,廣告等都是開發商向不特定的對象發放的用以介紹其商品房的文字、圖片材料,主要是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優勢,遠不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此類廣告法律上一般視其為要約邀請,不能直接成為合同的內容。對于開發商的虛假廣告行為,購房人雖不能依據合同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但可以追究開發商發布虛假廣告的責任。根據《廣告法》第37、38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不僅要承擔行政違法責任,而且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此,購房人發現受了虛假售樓書或廣告的欺騙和誤導,就要及時向政府有關管理機關舉報,申請予以查處,或訴請人民法院要求責任方賠償損失。
同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商品房廣告發布暫行規定》也對房地產廣告所應遵循的原則、事項以及禁止出現的內容作了規定,購房人也可根據該暫行規定檢查銷售廣告問題。不過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購房人最好在簽訂合同時,要求開發商將廣告承諾的內容寫入雙方協議中,使其成為合同內容的一部分,以便在廣告名不副實時告開發商違約。
目前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開發商都要設置樣板房或樣板間。購房人入住后,發現房屋和樣板房有差距,當購房人要求退房時,開發商卻認為樣板房不是“樣本房”或“樣品房”,設置的目的是為了推銷商品房。在購房合同中并沒有約定商品房與樣板房不一致時,購房人有權退房,因此購房人無權要求退房。事實并不如此。《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1條明確規定,開發商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開發商未作說明,致使購房人因重大誤解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購房人可以根據《合同法》關于重大誤解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購房合同(變更還是撤銷購房合同由購房人進行選擇)。
有些購房人認為,商品房竣工后已經過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的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才允許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應當出現質量問題。而且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開發商在交付商品房時,應同時向購房人交付《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這兩書已對商品房質量的細節作了規定,是購房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也就沒有必要在合同中約定商品房的質量問題。但事實并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驗收,是以抽查的方式進行驗收,因而不能保證每一套商品房的質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驗收的質量標準和購房人所希望的質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關于房屋質量的規定,都是由開發商擬訂,側重保護開發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購房合同中約定房屋的質量問題。
根據《最高法院解釋》第12條和第13條第1款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購房人因為房屋質量問題,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檢驗確屬不合格;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最高法院解釋》第13條第1款規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總之,你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不要著急,盡可能多咨詢一些專業人士,這樣才能簽訂一份權利、義務對等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購房合同篇三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件號:
住址:
聯系電話: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件號:
住址:
聯系電話:
中介人(以下簡稱丙方):
住址: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經丙方介紹,甲方自愿將本合同第二條所列房屋出售給乙方,甲方已將房屋狀況充分告知乙方,乙方對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及附屬設施、裝潢情況已充分了解,愿意購買該房屋。
1、房屋坐落在,建筑面積平方米。
2、附屬設施、裝潢情況。
3、該房屋的性質為:,原出賣人為,購買該房屋的購房款元,甲方已經向原產權人全部交齊,并取得了該房屋產權證書(產權證書中注明:)。
4、該房屋是甲方個人合法財產,甲方自愿轉讓給乙方。
1、甲、乙雙方約定上述房屋成交價款為人民幣元(大寫),附屬設施、裝潢價款元(大寫),總計元(大寫)。
2、付款方式、期限: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乙方將上述房款一次性(或分期,寫清具體支付時間)支付給甲方(或丙方),購房定金在付款時沖抵房款,如房款交付給丙方,丙方應在將房款轉交給甲方。
1、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甲方將房屋交付給乙方使用,上述房屋交付給乙方之前發生的該房屋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煤氣費、電訊費及其它有關費用,由甲方繳納。
2、甲方在交付房屋的同時,應將該房屋的權利證書及相關資料交與乙方,包括但不限于:房產證、原始購房合同、交付購房款、物業費等費用的憑據及其他與該房屋有關的資料。
1、甲方應保證出賣的房屋權屬清楚,無產權糾紛,符合房屋轉讓條件。自本合同簽定之日起,該房屋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房屋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
2、在該房屋可以辦理產權過戶時,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理產權過戶,并將產權證辦理在乙方名下。在該房屋可以辦理產權證過戶手續后90日內,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取得署名為乙方的該房屋產權證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繼續辦理,通過訴訟或其他渠道要求甲方辦理,并且,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本合同時,甲方應雙倍返還乙方已經支付的購房款,并賠償乙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同地段購買相同面積房屋按最新的市場價與本合同約定購房價格的差額)。
3、乙方未取得署名是乙方的產權證前,如該房屋出現拆遷、重建等情況,購房款、房屋拆遷補償、房屋置換等權益全部歸乙方所有,并且甲方有義務積極協助乙方辦理相關事宜。
4、本合同簽訂后,乙方有權將該房屋再另行出售或轉讓給第三人,所獲收益與甲方無關,甲方仍然有義務協助第三人辦理該房屋的有關事宜。
5、乙方在購買房屋后,沒有正當理由不得要求退房。否則應賠償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損失。
6、丙方僅提供相關房屋買賣信息及良好的中介服務,促成本合同的簽訂,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發生的糾紛與丙方無關,因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7、甲、乙兩方應各自按上述房屋價款的___%支付給丙方中介服務費,各為_____元,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丙方支付。
1、本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必須全面,正確履行。任何一方違約或反悔、或不積極辦理相關手續、或因產權不合法、均視為違約。甲方違約時,除返還乙方已付購房款外,還應賠償乙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同地段購買相同面積房屋按最新的市場價與本合同約定購房價格的差額)。乙方購買該房屋后,不得再要求退房,否則應賠償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損失。
本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中一方悔約的,違約方應承擔雙方的中介服務費,丙方有權在定金中優先收取。
2、因該房屋權屬存在爭議,致使乙方不能正常居住和使用該房屋時,乙方有權立即解除合同,甲方應向乙方返還已支付的購房款并賠償乙方因此所受全部損失。
3、乙方未按期向甲方付清購房款或甲方未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由違約方給付對方該房屋總房款萬分之______的違約金。逾期_____日未付清房款或未交付房屋的,對方有權解除本合同,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甲、乙雙方或一方未按期給付丙方中介服務費的,每逾期一日,違約方應按中介服務費的___%給付丙方違約金。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本合同自三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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