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合同優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歡。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 變更勞動合同未簽訂怎么賠償篇一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對已生效的勞動合同條款進行修改或增減。勞動合同的變更,只限于勞動合同條款內容的變更,如工作內容的變更、工作地點的變更、工資福利的變更等。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已經存在的合同關系,通過當事人雙方再次協商,對原訂條款作部分修改、補充或廢除。通過權利義務關系的調整,使原訂合同適應變化發展了的新情況,從而保證合同的繼續履行。
(1)當事人提出變更合同的時間,必須是在合同的有效期內進行。即在合同生效以后到合同有效期屆滿之前,當事人還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這段時期內進行。如果合同有效期屆滿,義務人又履行了全部義務,就不存在提出變更合同的條件。如果合同有效期屆滿,義務人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這屬于違約行為,這時無權提出合同變更要求。
(2)當事人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只是變更原合同內容的一部分,而不是它的全部。如果變更原合同內容的全部,就不是合同的變更,而是對原合同的廢止或訂立新的合同。如果變更原合同少部分內容的條款是影響該合同全局效力的條款,也不是對原合同的變更,而是對原合同的提前終止其法律效力。這種性質的變更,也不能叫做合同變更(如勞動合同改變為勞務合同等)。
(3)合同變更,一般是“修改”其內容條款,是指對原合同的內容作某些修訂,增加或減少。這種變更條件的依據,要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計劃要求,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合同變更的法律效力。
(4)合同變更是一種雙方的法律行為,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依法對合同內容作某些必要的修改而達成新的協議,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合同內容。合同除變更的條款外,原合同中未變的條款繼續有效。
1、企業轉產時勞動合同的變更。
2、企業調整生產任務時勞動合同的變更。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合同變更的第3種情況,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和勞動部勞部發[1995]309號文和[1998]34號文件的規定:“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即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解除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的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視為原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要求經濟補償。
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并按勞動部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要經過當事人雙方磋商一致后才能發生變更,且還要對變更的內容記載清楚。而在現實生活中,對勞動合同的變更更多是集中在對勞動合同的條款內容變更。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 變更勞動合同未簽訂怎么賠償篇二
同志(先生、女士):
年 月 日與甲方簽訂的 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現由于 原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注:變更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失業職工管理機構各一份。勞動合同變更變更、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說明勞動合同變更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變動,雙方按變更后條款執行。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是指發生法定事由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事由以后,勞動合同不再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變更、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第一,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②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①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③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六,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
通知用人單位。但在試用期內的,或者發生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以及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等情況時,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合同。
簽收人
年月日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 變更勞動合同未簽訂怎么賠償篇三
甲 方:______
乙 方:______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對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作如下變更:
勞動合同變更的內容:
甲方(蓋 章) 乙方(簽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 變更勞動合同未簽訂怎么賠償篇四
我是20xx年來這家房地產中介公司做房產經紀人的,公司跟我簽了一年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可合同快到期時,人事經理找到我,說我這一年里工作非常出色,打算延長我的勞動合同期限,于是就將合同期限變更成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了,當時我也沒多想,就在變更后的合同上簽了字。
可今年在我的合同到期前,人事經理卻通知我說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讓我提前做好準備。我覺得盡管單位和我變更了一次勞動合同期限,但也應該算是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了,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我是不是可以要求單位和我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我的理解對嗎?
你的理解是對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變更的對象,只限于勞動合同中的部分條款,即依法可以變更的條款,但合同當事人條款及合同期限條款等是不能進行變更的。
而勞動合同續簽是指原訂的勞動合同終止執行后,由于工作需要,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一致,繼續簽訂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續簽的定義和特征,延長勞動合同到期時間符合勞動合同續簽的相關特征,因此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應該算是續簽了勞動合同。
根據你首次和單位已簽訂過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及又延長了一年的勞動合同期限,完全符合兩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只要你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應當訂立。
你單位試圖以變更勞動合同期限的方式來規避簽訂勞動合同的次數,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 變更勞動合同未簽訂怎么賠償篇五
雖然法律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該采用書面形式,但并不能排除口頭約定變更的合同無效。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內容已經實際變履行后,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其可以彌補形式上的缺陷。
郭某某原在一家公司生產車間工作,后因公司發現其具有數據控制方面的特長,遂于20xx年12月將其調往數控室上班,郭某某也樂意前往,但雙方并沒有對原勞動合同進行過變更。時至20xx年3月,已經在數控室上班三個月并依據生產車間崗位領取工資的郭某某,突然被公司通知:郭某某的崗位變更后,工作相對輕松,不應再按生產車間的標準獲得工資,甚至此前已多支付的工資也必須扣回。
雖然《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即口頭變更對并不一定具有法律約束力,但由于在具體的用工過程中,一些用人單位僅采用口頭形式變更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且長期實際履行的情形遠非個別,如果全盤否定,明顯既不利于維護穩定的勞動關系,也不利于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故《解釋四》第十一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奔磋b于公司與郭某某口頭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已經履行三個月之久,而期間公司一直沒有提出過因崗位調整而需要降低工資問題,決定了變更后的勞動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彼此均必須遵照執行。
勞動合同變更的情形:
1、根據本條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這就是說:首先,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當然也可以協商變更;對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只要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達成的,都可以經協商一致予以變更。其次,對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當采取自愿協商的方式,不允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經協商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一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合同內容的,在法律上是無效行為,變更后的內容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而且這種擅自改變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為。再次,勞動合同的變更只是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作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對勞動合同所要變更的部分內容,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后,必須達成一致的意見。如果在協商過程中,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所要變更的內容,則就該部分內容的合同變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變更過程中必須遵循與訂立勞動合同時同樣的原則,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2、根據本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以確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個重要事由。
口頭約定變更勞動合同表面看,似乎并不符合法律規定,但其卻可以通過實際履行來治愈形式的不足,其實際上是符合法律的立法宗旨的。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 變更勞動合同未簽訂怎么賠償篇六
我們雙方于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因______________等原因,現根據《廣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似對原勞動合同的第______條第______款第____項的內容作如下變更勞動合同的其他內容不變。
是否同意變更,請于七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
___年___月___日
簽 收 回 執
本人(單位)已收到單位(職工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發出的《變更勞動合同通知》。
被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___年___月___日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 變更勞動合同未簽訂怎么賠償篇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性別: 男 女 戶口性質:非城鎮 城鎮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用工單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配合丙方的運營與發展,甲、丙雙方進行人事調整,現就更換用工管理機構所涉及的勞動合同用人主體變更及其他權利義務等相關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經三方協商一致,簽訂本變更協議。
1、 乙方原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主體變更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職務__________變更為__________,其他勞動合同條款不做任何變更。
2、 原勞動合同期限雙方確認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3、 變更后,丙方負責辦理乙方的用工與社會保險繳納、代發工資等相關手續。
4、 丙方認可此協議所涉及的用工主體調整,不影響乙方在丙方的服務年限連續計算。
5、 變更協議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經三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
簽字(蓋章)
乙方: 簽字(蓋章)
丙方: 簽字(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 變更勞動合同未簽訂怎么賠償篇八
甲方:(新用人單位)
乙方(員工):
丙方:(原用人單位)
甲乙丙三方經平等協商,就甲方今后取代丙方繼續與乙方履行勞動合同一事,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乙丙雙方現有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中的丙方主體由甲方取代。即乙方和丙方在原合同下的權利和義務(也包括丙方和乙方簽署的《崗位聘用協議》、《保密協議》、《培訓協議》(如有),以及其他與原合同相關的合同類文件中規定的所有權利、義務)變更為由甲方和乙方繼續履行,丙方的權利、義務均隨之全部轉移給甲方。同時,丙方不再作為原合同(原勞動關系)的當事人。
二、甲乙丙三方均承認,本協議簽訂后,丙方與乙方之間的原合同尚未履行部分,由甲方與乙方繼續履行,此時未造成乙方與丙方的原合同解除,因此不產生經濟補償金問題。但將來一旦出現乙方與甲方之間的勞動合同被解除或終止,且按法律規定乙方應該獲得經濟補償金時,計算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時,必須連同乙方在丙方的工作時間一起合并計算,作為乙方應獲得經濟補償金總的工作時間。
三、本協議簽訂后,甲乙雙方均應照原合同之約定繼續履行原合同。與此同時,為了備忘,甲乙雙方通過本協議附件(《勞動合同》)來重申和變更原合同中的要點內容。
四、本協議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丙方(蓋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 變更勞動合同未簽訂怎么賠償篇九
勞動者到單位參加工作,雙方會簽訂勞動合同,就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工資待遇、工作內容地點、違約責任等條款進行約定。那么在日后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單位對勞動者降薪的,是變更了勞動合同嗎?
判斷降薪是否屬于變更勞動合同,可以從以下兩個要素來判斷:
第一,單位在招聘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時,已經在與勞動者事先說明了日后會有調薪的可能的。
第二,用人單位有完善并依法生效的薪酬制度體系作支持。
如果用人單位能同時具備以上條件,便可按照自己的制度規定調整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涉及變更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不具備上述條件調整勞動者勞動報酬,則應當依法履行變更勞動合同程序。
因為在《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中,已將勞動報酬列入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需要調薪,就必須對勞動合同必備條款進行依法變更,否則就屬于違法變更,要支付經濟補償。
可見,依法“降薪”的關鍵在于能否準確判定勞動合同的變更行為:
1.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定變更程序執行;
2.不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按照相應的規章制度和事先約定執行。
單位如果隨意“降薪”,用人單位同樣要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公司無法出具經濟困難的證明,未按法定程序降低勞動者工資收入,就會被判定違反法律規定,承擔勞動法律責任,最終仍要支付經濟補償。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 變更勞動合同未簽訂怎么賠償篇十
勞動合同變更:是指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雙方或單方依據情況變化,按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對原合同條款進行修改、補充的法律行為。
即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如果勞動合同尚未訂立或者是已經履行完畢則不存在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
平等自愿、協商一致是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也是其變更應遵循的原則。勞動合同關系,是通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而形成的,其變更當然應當通過雙方協商一致才能進行。勞動合同允許變更,但不允許單方變更,任何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都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變更也并非是任意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變更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后對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內容的變更達成一致意見時,必須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任何口頭形式達成的變更協議都是無效的。勞動合同變更的書面協議應當指明對勞動合同的哪些條款作出變更,并應訂明勞動合同變更協議的生效日期,書面協議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生效。本條的這一規定,是為避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因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而產生勞動爭議。
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無論是哪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都應當及時向對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說明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內容和條件等。如果應該變更的勞動合同內容沒有及時變更,由于原訂條款繼續有效,往往使勞動合同不適應變化了的新情況,從而引起不必要的爭議。當事人一方得知對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后,應在對方規定的合理期限內及時作出答復,不得對對方的提出的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置之不理。因為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和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如果用人單位經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則可能導致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就是我們關于變更勞動合同要注意什么的法律解答。總之,因為我們勞動者通常都處于弱勢地位,所以對變更勞動合同有拿不準的問題時,請你最好咨詢專業律師。如果你對此還有其他困惑,歡迎你聯系我們,我們將盡快為你提供相應地法律服務。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 變更勞動合同未簽訂怎么賠償篇十一
甲方(企業):_____
乙方(員工):_______________ 部門: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
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對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變更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勞動合同變更內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協議簽訂后,原勞動合同書仍繼續履行,但變更條款按照本協議執行。
三、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代表(簽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 變更勞動合同未簽訂怎么賠償篇十二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訂立后,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變更要件。但是,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由于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的變化,或者職工勞動、生活情況的變化,也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雙方對依法成立的勞動合同的條款所作的修改和增減。勞動合同的變更,包括協議變更和法定變更兩種情況,協議變更是指雙方當事人必須協商一致,達成協議;法定變更是在法律規定的原因出現時,當事人一方可依法提出變更勞動合同(變更的內容也需要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合同范本《勞動合同的變更要件》。無論是協議變更,還是法定變更,只限于對勞動合同的某些內容的變更,不能對勞動合同的當事人進行變更。
<1>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法全面履行,需要作出修改;
<2>企業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轉產,原來的組織仍然存在,原簽訂的勞動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于生產方向的變化,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某些條款與發展變化的情況不相適應,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
<3>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改變企業的生產任務,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產量、質量、生產條件等都發生了一定的變化,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否則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4>企業嚴重虧損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規定;
<5>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對勞動合同的某些條款作出變更,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
<1>及時向對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即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主體可以是企業,也可以是職工,無論哪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都應當及時向對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說明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內容、條件等;
<3>雙方達成書面協議,即當事人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經過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應當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書面協議應指明對哪些條款作出變更,并應訂明變更后勞動合同的生效日期,書面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生效,并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上級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 變更勞動合同未簽訂怎么賠償篇十三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同意,對原《勞動合同書》做如下變更:
一、乙方同意甲方根據工作(生產)需要,安排在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工作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時制度:
(1) 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八小時,每周工作四十小時。
(2) 不定時工時制。即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受固定工作時數限制的工時制度。
(3) 綜合計算工時制。即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_____為周期,總工時_____小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制度。
三、按《專項協議清單》所列培訓服務期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等專項協議內容,作為原合同重新約定的條款,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四、按《規章制度告知清單》所列規章制度內容,作為原合同在勞動報酬、企業規章制度等方面重新約定的條款,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五、甲方在安排乙方加班、執行休息休假制度、社會保險與福利、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及其他約定事項時必須按新《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其他未盡事宜應以工會與企業簽訂的《集體合同》中相關條款為依據,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七、本《勞動合同變更書》原《勞動合同書》為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勞動合同變更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 變更勞動合同未簽訂怎么賠償篇十四
《勞動法》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因此勞動合同變更的原則同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一致。勞動合同變更及其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遵守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的內容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意,一經訂立便受到法律的保護。勞動合同是勞動法律的延伸,即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F實生活是復雜的,人們無法確定的預測將來發生的情況,所以,為適應變化無常的客觀情況,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可以有條件地變更,即必須經當事人協商一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實操經驗,變更應當履行勞動合同訂立的程序,但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能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提出變更要求的一方應及時告知對方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內容、條件等等; 勞動合同變更失敗,原內容繼續履行。
第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仍然需要由勞動合同職工當事人簽字、用人單位蓋章且簽字,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變更書應由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第四,勞動合同變更應當及時進行。
1,勞動合同變更的程序要求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可見,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經雙方協商一致(2)應當采用書面形式(3)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2、調崗、調薪引起的勞動合同變更 通常勞動合同變更事由主要有調崗、調薪。用人單位若與員工協商一致,便可對員工進行調崗、調薪。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崗位、勞動報酬進行調整,一般要先與員工協商,但即便如此,雙方并不是能夠總是達成一致,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若要單方面對員工進行調崗變薪,就必須要證明調崗變薪具有合理性。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其他可以對員工進行調崗、調薪的情況。主要有以下三種: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總之,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條款所做的修改或增刪。法律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旅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勞動合同。因此,勞動合同的變更是雙方協商的結果,有時也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產生的結果。勞動變更可能是基于各種各樣的原因,比如用人單位經營情況的變化、勞動者身體狀況的變化、不可抗力發生、國家政策調整等,但無論何種原因,勞動合同變更的方式只有一種,即當事人協商一致。如果就變更不能協商一致,那么即變更未成,勞動合同應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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