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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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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12篇)
時間:2023-05-28 15:35:44     小編:文友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我給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歡迎大家閱讀分享借鑒,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篇二

無固定期限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就建立了一種相對穩固和長遠的勞動關系,只要不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1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1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1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這些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與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是一樣的。因此,無固定期限合同是一種常態化的勞動合同,不是無終止時間的合同,不是“終身制”、“鐵飯碗”,不會導致用工制度僵化。

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上述規定,主要是針對勞動用工中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突出、勞動合同1年一簽、甚至1年幾簽的情況較為普遍而作出的,目的是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增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認同感,提高勞動積極性,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現在,在許多國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已成為普遍的合同形式。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篇三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員工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與固定期限合同相比,無固定期限合同除沒有約定合同終止期限的合同外,其它的地方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樣,如果遇到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的條件,或者可以裁員的狀況下,仍然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樣需要解除就得解除,需要裁員就得裁員,不是簽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就是終身了,用人單位就得養著了。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避免了在每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后沒有及時續簽勞動合同造成事實勞動關系,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超過一個月的需要支付最多11個月的雙倍工資。

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員工可以長期在一個單位工作。這種合同適用于工作保密性強、技術復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這種合同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有利于維護其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對于員工來說,也有利于實現長期穩定職業,鉆研業務技術。

正是由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著自身的好處,上海西門子電器有限公司于20xx年4月份全員轉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員工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1、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在用工期間均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法律規定須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員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員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a、員工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b、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員工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c、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員工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以上三種情形下,除員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也就是“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員工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由于在實務操作中b類情形碰到的比較少,我們主要針對a、c二種情形進行分析。

a情形中的條件是員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那么用人單位首先要考察該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以及工作時間是否連續,是不是曾到其他單位去工作再回到本單位工作,中斷期間用人單位是否對員工作出補償,如果作出補償的則很可能被認定為為規避而采取的虛假的中斷行為。

對于c類情形,連續訂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續簽時要考察員工有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如果有的則用人單位可以拒絕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外,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應從20xx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是不是連續簽訂了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只要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必須同意?我們認為,該類情形的條件中有“續訂勞動合同的”這一限制,也就是以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為前提(備注:實踐中也還存在一定爭議),那么單位也可以在勞動合同期滿后選擇不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也就不存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但是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20xx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不用支付。

為了避免用人單位采取措施來規避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損害員工的利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規定,用人單位為規避《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而采取下列行為的,應認定無效,員工的工作年限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應連續計算:

1.采取迫使員工辭職后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將員工工齡“清零”的;

2.采取注銷原單位、設立新單位的方式,將員工重新招用到新單位,且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沒有實質性變化的;

3.通過設立關聯企業,在與員工簽訂合同時交替變換用人單位名稱的;

4.通過非法勞務派遣的;

5.其他明顯違反誠信和公平原則的規避行為。

我們的其他建議:

l以上三種情形下,用人單位若無續訂意向的,是沒有主動通知員工續訂勞動合同或征詢員工續訂勞動合同意向的義務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的成就是有前提的,也就是員工提出來續訂、訂立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出來續訂勞動合同且員工同意續訂。

l對于上面三種情形下,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保留好員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據。

l減少簽訂短期限的勞動合同。

l對于c類情形下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后不準備續訂勞動合同的,要避免在勞動合同期滿后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3、視為簽定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種情形。

①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員工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員工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防范措施:用人單位在用工發生之時,要及時簽訂勞動合同,且在勞動合同期滿時,要及早確定是否要和該員工續簽勞動合同以及員工的續簽意向,如果雙方確定要續簽的則要及時續簽,避免長期的事實勞動關系,從而避免以上這種風險。

②20xx《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法》第二十條:員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防范措施:合同期滿后,要避免事實勞動關系存續,因此,是否續簽勞動合同應在合同期滿之前確定,如果要續簽也要在合同期滿之前簽定。

前面提到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并非意味著不能解除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員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的;

(二)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對于(二)至(七)類情形,用人單位可以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支付經濟補償。

要較徹底的防范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帶來的法律風險,用人單位應當制訂一個綜合的減少此類法律風險的體系:

1、對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款進行設計。

2、制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違紀處理制度,入職管理制度,離職管理制度,及其它一系列相關的制度中的條款,如保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等。

3、完善用工管理:用工管理流程、內部管理文書、證據固定等等。

4、對公司及各部門高層進行用工管理相關的培訓交流。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篇四

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老王在a公司工作了11年,月工資10000元,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于公司經營不善,老王也體量公司,協商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老王可以獲得的補償是11萬元。

假設老王不想解除合同,公司單方面要解除,那么,老王可獲得的補償就應該是22萬元,差了整整一倍。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篇五

合同(contract),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下面請看“租賃合同:租花業務合同”一文:

租賃合同:租花業務合同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方室內、外租花業務由乙方承接擺設,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如下條款:

1.擺放各種花卉植物的品種以雙方能接受的價格為準,并將花木價格清單(經雙方蓋章簽名后確認的)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2.本合同確定花擺放地點為:_________,雙方核定租金為_________,租金付款日期為每月_________日前。

3.如甲方提出需要增減或更換其它花卉的品種,按預算標準進行增減相應的費用。

4.經雙方協商本租花合同從_ 20xx年xx月xx日至 20xx年xx月xx日止。

5.甲方職責:要愛護所有擺放的植物,如有遺失或人為損壞的需按花的價值給以賠償。

6.乙方職責:保證所擺放的植物生長正常,無病蟲害,及時修剪植物殘枝,專人負責日常管理,并定期派人檢查植物生長情況,生長不好的植物免費替換。

7.雙方必須遵守合約,一方如解除合約,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以免造成對方的損失,雙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執行本協議,如發生爭執雙方協商解決。

8.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執_________份,乙方執_________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 20xx年xx月xx日 _ 20xx年xx月xx日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篇六

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與解除相關的一些問題

勞動者不知道與用人單位之間能否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已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想要辭職,卻不知道能否得到補償。對于這種問題,為您具體作答。

問:我在一家印刷廠工作已經5年多。公司原來是每年簽一次勞動合同,去年我要求簽無固定期限合同時單位不同意,我就申請了勞動仲裁,裁決印刷廠與我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也跟我簽了,此后就一直安排我干一些又臟又累沒人愿意干的工作,而每月工資全加起來才1800元。我覺得現在繼續在這兒工作沒什么意思,想辭職,請問:單位已跟我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是我主動辭職,能得到經濟補償嗎?

答: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和第46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與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期限無關,而與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有關。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因個人原因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但是如果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形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具體到您的情況,如果您所在的公司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形,您是因為覺得工資低、“繼續在這兒工作沒什么意思”等個人原因想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那么您所在單位就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問:我是某企業一名勞資人員,企業里有名職工在廠里工作已經10年了,他想和企業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請問是否符合規定。

答:《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第14條中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的……”。

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當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時,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二)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三)勞動者沒有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你咨詢的問題看,該職工在你單位已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當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時,其提出與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于法有據。依據法律規定,此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既無權終止勞動合同,也無權提出不再續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篇七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對勞動者而言,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并非“終身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同時也不代表成了單位的“永久員工”就可以放任自流,如果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終止并解除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類型,在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種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依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當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解除。如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出現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見,無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的“鐵飯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十四種情形:

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以下十四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終止勞動合同的五種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還規定,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這五種情形是:

(一)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二)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三)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四)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勞動合同補償:

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1、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四、勞動合同可以續簽:

勞動合同終止后,經雙方協商一致,還可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后企業與員工不終止勞動關系,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原合同確定的權利與義務,即原訂立即將到期的勞動合同延長有效期的法律行為。

續訂勞動合同的基本要求和訂立勞動合同一樣,應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根據《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辦理續延手續。

勞動合同未明確勞動報酬的,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予以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調不一致的,以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平均勞動報酬作為勞動報酬最低標準。

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在實際履行中發生變化而勞動合同未依法變更的,實際履行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如低于勞動合同約定,不得作為續簽勞動合同的最低標準。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篇八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呢?我們的勞動合同法中有沒有對這方面的問題作出相關的法律規定呢?現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分析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希望對您的疑問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也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有犯罪行為,被追究違約責任的。

2、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3、員工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4、員工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單位通知后人不改正的。

5、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法定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員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7、企業發生嚴重經營困難,需要裁員的;當然可能還有其他情形,不一一列舉。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說勞動合同沒有期限,在本質上跟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一樣的。比如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在這三年里,如果員工出現的上述情形的,用人單位一樣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樣的道理,員工在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間,出現上述情形,用人單位也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標準計算。

以上就是我們的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它其實跟普通的有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解除沒什么很大的區別。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篇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對應,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那么,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法律是有規定的,接下來就讓我們一起看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關知識。

《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以下情形時,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2、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3、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4、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其中,第一種為雙方協商一致方可簽訂。而2-4中情形只要勞動者提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沒有選擇權,就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簽訂的,勞動者有權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后一種情形是法律直接推定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直接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期限長短不確定,而不是沒有終止時間。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篇十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甲方:北京優達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靜

注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曙光西里甲5號鳳凰城a1座3004室

第二條乙方:性別

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在京居住地址: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作。

第五條乙方工作職責為: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

第七條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將按照國家規定

五、勞動報酬

第八條甲方每月月底最后一個工作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元。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九條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資。第十一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三條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四條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簡歷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五條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六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十八條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第二十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的附件為效力。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北京優達物流有限公司乙方:本人已細閱及完全明白本合同意

思并愿意接受其約束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日期:日期:

乙方簽字: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篇十一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類型,在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種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依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當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解除。如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出現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見,無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的“鐵飯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有很多錯誤觀點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能變更的“死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其他類型的合同一樣,也適用勞動法與本法的協商變更原則。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除了勞動合同期限以外,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就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等方面協商,進行變更。在變更合同條款時,應當按照自愿、平等原則進行協商,不能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同時還必須注意變更后的內容不違法,否則,這種變更是無效的。

j某于22年9月與其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3年5月,j某因故意傷害他人,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一年執行。宣判后,公司通知j某解除勞動合同。j某認為自己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固定期限的,雖然因故意傷害被判刑,但緩期執行中仍能在單位上班。因此,詢問崇文區法律援助中心他是否可以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j某咨詢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能不能解除;二是緩期執行期間能否保留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如果勞動者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里的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的所有形式,當然也包括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因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在期限方面有別于其他勞動合同,但它仍然是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所規定的一切勞動合同的屬性。因此,只要違反《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可以解除。 另外,被追究刑事責任包括緩期執行,緩期執行是量刑的一種,被緩期執行者仍是罪犯,不享有普通勞動者的潛力。因此,公司與j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是充分的。

員工離開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規定,補償或賠償是不一樣的,具體您可以參考下面觀點: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你,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

以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是全部工資的平均。若公司有拖欠工資或克扣工資或單方面調你的工作崗位或降低你的工資等違法原因,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 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若公司有少發或不發加班工資的情況,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公司若不提供勞動條件,變相調崗,你也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要求公司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的工資。同時你可以要求公司結清全部工資若公司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若員工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滿6個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算,不足6個月的,補償半個月工資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篇十二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乙方______性別___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年____月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

戶口所在地___省(市)____區(縣)___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___年__月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年__月__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

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____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

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________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簽訂日期:年月日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篇十三

鄭先生咨詢:

我在現公司從事管理工作已經兩年多了,所續簽的第二份勞動合同的期滿日是20xx年10月31日,第三次簽勞動合同。我身體健康,工作成績突出,公司給予的待遇也很好,因此在合同到期時想與公司續簽合同。朋友跟我說,新《勞動法》規定,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節合同后,可以跟單位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我想咨詢一下:

一、《勞動法》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二、《勞動合同法》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三、屆時再簽新合同的話,我可否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簽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是不是可以一直在這個

單位工作到退休了?

律師解答:

一、《勞動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你顯然不符合在該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這個條件。

二、《勞動合同法》則擴展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件。該法第14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解除合同之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三、乍一看,你的情況似乎符合上述第3項之規定,但實際上是不行的,因為目前適用該項規定有個合同簽訂“次數”的起算點問題。《勞動合同法》第91條第1款規定:“本法第14條第2款第3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由于該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所以關于“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應當自20xx年1月1日后開始計算。就你的情況而言,你之前的兩份合同是在20xx年1月1日之前簽訂的,不能算“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因此你在第二份合同期滿時想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缺乏法律依據的,即使提出了要求,單位也可以拒絕。

四、另外應當說明的是,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意味著勞動關系可存續至退休。實踐中,不少人認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就等于有了“鐵飯碗”。其實不然,無固定期限合同只是“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并非“終身合同”。因為它有法定的解除、終止條件。只要出現《勞動合同法》第39、40、41條所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如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等等,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

五、以上建議,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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