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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及流程篇一
(一)出租房屋手續(xù)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規(guī)定,危房、防范設施不健全、存在治安隱患和違章建筑的房屋不準出租。出租房屋須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責任區(qū)民-警檢查符合安全標準的還必須履行下列手續(xù):
1、公民出租房屋,須:
(1)、出示房屋所有權或其他合法證明、《居民戶口簿》或房主的居民身份證,房主是暫住人口的應出示暫住證或《暫住戶口簿》;
(2)、填寫《租憑房屋申請表》;
(3)、提交與承租人簽訂的租憑合同
2、單位所有房出租,須:
(1)出示房屋所有權證明,單位介紹信,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2)填寫《租賃房屋申請表》;
(3)提交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
3、承租人轉租、轉借的房屋的,須:
(1)出示本人現(xiàn)住地的戶口證件,租賃房屋治安許可證,治安責任和無邪教組織保證書、與原出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及同意轉租、轉借證明。
(2)提交與再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
(3)填寫《租賃房屋申請表》。
(二)承租房屋手續(xù)
1、公民承租房屋的,應出示本人和同居一室的他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夫妻承租的還須憑婚姻關系證明。
2、單位承租房屋的,應出示單位介紹信,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以及擬居人員簡要狀況和有關證件。
(三)、審批
上述手續(xù),經責任區(qū)民-警審查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批準租賃的房屋,出租人應與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或無邪教組織責任書),領取公安廳統(tǒng)一印制的《租賃房屋治安許可證》和公安廳監(jiān)別的“租賃房屋戶”標志牌后,方可實施房屋租賃。
二、經常監(jiān)督檢查房屋出租人嚴格遵守有關規(guī)定,主要是:
(一)、認真履行治安(無邪教組織)責任保證書責任,自覺接受責任區(qū)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的管理。
(二)、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或排除隱患,保障安全。
(三)、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工作,發(fā)現(xiàn)有違法犯罪活動(邪教有關的)及時報告責任區(qū)民-警或公安派出所。
(四)、承租人是暫住人口的,應積極協(xié)助公安派出所對暫住人口進行管理。
(五)、必須把《租賃房屋治安許可證》和“租賃房屋戶”標志牌放于出租房屋的顯要位置。
(六)、出租合同期滿房屋因故暫時停止出租的,要在三日內交回《租賃房屋許可證》。
(七)、承租人發(fā)生變動,要及時辦理變更手續(xù)。
三、經常檢查教育房屋承租人必須遵守有關規(guī)定,主要是:
(一)、認真履行責任,積極做好安全,清理邪教組織工作,一經發(fā)現(xiàn)及時告知出租人或報告責任區(qū)民-警和公安派出所。
(二)、自覺接受責任區(qū)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管理,遇有責任區(qū)民-警或公安派出所檢查時,應主動出示有關證件。
(三)、是暫住人口的,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暫住人口管理規(guī)定。
(四)、承租的房屋只能用于居住,不準挪作他用。
(五)、不準私自將房屋轉租或轉借他人。
(六)、集體承租的,須成立治安保衛(wèi)組織,單位承租的,須指定專人配合責任區(qū)民-警和公安派出所對房屋安全及人員進行管理,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報送公安派出所備查。
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及流程篇二
第一條 為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租賃房屋,是指旅館業(yè)以外以營利為目的,公民私有和單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條 公安機關對租賃房屋實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記、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條 城鎮(zhèn)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治安保衛(wèi)委員會,應當協(xié)助公安機關做好租賃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傳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guī)定;危險和違章建筑的房屋,不準出租。
第六條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單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單位介紹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經審核符合本規(guī)定出租條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第七條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二)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并辦理暫住證;
(三)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yè)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并向公安派出所備案;
(四)發(fā)現(xiàn)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五)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shù)焦才沙鏊k理注銷手續(xù);
(七)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guī)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必須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件;
(二)租賃房屋住宿的外來暫住人員,必須按戶口管理規(guī)定,在三日內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
(三)將承租房屋轉租或者轉借他人的,應當向當?shù)毓才沙鏊陥髠浒福?/p>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發(fā)現(xiàn)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準用于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六)集體承租或者單位承租房屋的,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 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xù)或者未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xù)并沒收非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并處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承租人的,處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fā)現(xiàn)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發(fā)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可以并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
(四)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guī)定報告公安機關的,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沒收物品,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罰款。
第十條 對出租或承租的單位違反規(guī)定的,依照本規(guī)定第九條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同時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月工資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guī)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被處罰人和單位對依照本規(guī)定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zhí)行。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依據(jù)本規(guī)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及流程篇三
1、出租人在向承租人出租房屋時,要清楚承租人的來歷,對沒有合法證件、來歷不明的人,不得向其出租。
2、承租人在租賃房屋后,必須持個人身份證件,按規(guī)定由出租人帶到社區(qū)警務室登記,不得個人偽造或冒名頂替他人租賃房屋。
3、承租人不得個人承租多人輪流居住或私留人員,不得在出租房屋內進行非法活動。如:男女非法同居、賣淫嫖宿、賭博、銷贓、窩贓及偽造假冒商品等。
4、嚴禁在承租屋內存放易燃易爆、彈藥、劇毒、放射性危險物品等。
5、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屋進行其他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
6、集體承租或單位承租房屋時,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及流程篇四
為了加強學校出租房屋的管理,保障學校、教師、學生三方權益,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學生的身心健康,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教師對住房擁有使用權,出租住房屬于個人行使使用權行為,與學校無關。但因出租房在校內,房屋出租行為事關校園秩序與學生安全,所以學校必須加強管理。
2、教師出租房實行戶主負責制,學校政教處要對承租學生進行跟蹤管理。學校主管處室要對入住學校公用房屋的臨時工進行備案。
3、教師出租房內每天晚上必須有管理人員入住。在學校主管處室安全檢查中,如果有兩個晚上沒有管理人員入住,該房所有承租學生必須返回學生寢室居住,戶主必須無條件退還租金。
4、任何教師不得在學校進行任何商品買賣行為,諸如賣飯菜、手機等。如發(fā)現(xiàn)有買賣行為,經查屬實,根據(jù)經營狀況,毎發(fā)現(xiàn)一次,最低罰款500元。
5、教師出租房戶主對承租學生要經常進行紀律安全管理與教育。晚寢后要清點學生數(shù),發(fā)現(xiàn)問題要及時告知家長與班主任,三方協(xié)同解決。
6、教師出租房不準男女生混雜租住,如有違反此規(guī)定,該房所有學生退回寢室居住,該戶主無條件退還租金。
7、承租學生不準在出租房內私拉亂接電源,使用明火、大功率電器等,以防發(fā)生安全事故。如有違反,立即退回學生寢室居住。
8、承租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學校作息時間,下自習20分鐘以后不得外出,11點必須熄燈就寢。不得在晚寢時間相互串門聊天。任何承租學生如果連續(xù)兩次違反規(guī)定,必須無條件退回學生寢室居住。
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及流程篇五
一、 根據(jù)公安部61號令<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第八條[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guī)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的規(guī)定-在我公司實施承租的單位,個人,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二、 綜合管理部是出租房屋,場地,的防火安全管理責任部門。房屋出租時應按以上規(guī)定-根據(jù)承租方的租房,場地,用途-應使出租房屋達到消防安全要求-必要時需經過消防安全驗收。
三、 綜合管理部應按照61號令的規(guī)定-在房屋,場地,出租合同中明確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包括滅火器材的配備、老化線路的更換等,-與承租方簽定安全協(xié)議-并進行造冊登記-報送安全保衛(wèi)部。
四、 房屋出租合同中必須在明確房屋,場地,用途的同時-規(guī)定承租方不得隨意增大設備負荷-不得隨意對線路、房屋結構等變更改造-否則-發(fā)生火災事故的責任應有承租方承擔。
五、 承租方若因需要改變租賃房屋,場地,的用途或增大設備負荷、對線路、房屋結構進行改造時-必須首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并且必須保__出租房屋,場地,用途等改變后-仍能達到消防安全
命運如同手中的掌紋,無論多曲折,終掌握在自己手中
要求。
六、 不準將房屋,場地,租給無合法有效__件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承租人。
七、 發(fā)現(xiàn)承租人有違法犯罪行為或嫌疑的-主管部門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安全保衛(wèi)部并積極配合進行查處。
八、 主管部門負責對出租房屋,場地,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__承租方的安全。
九、 房屋停止租賃時-應及時到安全保衛(wèi)部辦理注銷手續(xù)-不得冒名頂替出租轉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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